购房借款合同
合同可以约束双方的行为,确保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保护商业交易的安全。购房借款合同怎么才能写好?这里分享一些购房借款合同,方便大家学习。
购房借款合同篇1
借款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_______。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_______+〔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法偿还。
本合同首期还款日为__年__月__日,还款金额为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存款账户上按偿款期逐期扣还当期应偿还款本息金额。不足偿还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九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延期申请次数不超过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十条借款人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_______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三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合同自动失效。
借款人:______________(盖章)
贷款人:______________(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借款人:______________(签字)
贷款代表人:__________(盖章)
(授权委托人)
保证人: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盖章)
(授权委托人)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购房借款合同篇2
特别风险提示
为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提示,如有疑义可向业务人员咨询。
一、请仔细阅读您将要签署的合同文本,特别注意核对一下您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包括利率执行方式和浮动比例)、抵押物状况、以及您所选定的还款方式是否正确。
二、您授权银行在本合同签订后,将贷款款项以借贷给您的购房款名义划付给合同约定的收款人。
三、贷款的实际起始日期以贷款的实际发放日为准,贷款自发放日起计算利息,贷款执行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日银行公布利率及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率执行。具体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相应具体条款。
四、根据您对利率执行方式的选择,如在按照浮动利率计息期间,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如在按照固定利率计息期间,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购房贷款固定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不作调整。因此,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购房贷款固定利率,由于您所选择的计息方式,您的贷款利率可能并不能向对您有利的方向变化或者保持对您有利的状况。您已经对不同利率执行方式在利率波动情况下可能产生的不利风险有充分了解。
五、您已经确保您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和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签字是真实有效的,是您真实意愿的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如果您需要提前归还贷款,请提前三十(30)日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贷款银行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并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详情参见本合同相应条款。
七、您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您已仔细阅读本《特别风险提示》,对其内容和表述已完全准确理解。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不理解之处,请暂缓签署本合同,您可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关业务人员咨询。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购房人民币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同时借款人与贷款人确认(根据情况√选,不选的打×):
□本合同系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的附属业务文件。
□本合同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独立的业务文件。
第一条贷款金额、用途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用途限于购买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不得挪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二条贷款期限、利率及计息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个月,预计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实际贷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购房借款合同篇3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_
借款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贷款人:
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
抵押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出质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贷款,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同意为
借款人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名称)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1、个人住房消费贷款
2、个人商用房贷款
3、个人商住两用房贷款
4、二手房贷款
5、住房公积金贷款
6、其他: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用于向(以下简称售房人)购买区街小区(地址)房屋套(大写)。
所购商品房资料要素如下:
房型:;座落位置:栋室;
销售单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借款期限与借款凭证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四条贷款利率、利息和利率调整
(一)、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确定按(年息/月息)计算,按计息。
(二)、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
(三)、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合同利率,遇基准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基准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及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条提款方式
借款人应当一次性支用借款。支用借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借款人、贷款人签定《个人贷款支付委托书》后,将借款划至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内。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借款拨付条件
本合同生效并全部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办理提款手续:
(一)、贷款人已收妥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经贷款人认可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推荐保证函;
(二)、借款人必须出具贷款所购房产总价值%即元的首期购房款凭证,并在此授权贷款人将该首期购房款连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一次性全额划人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借款的担保已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且已生效,有关担保文件、单据正本已移交贷款人收执。
(四)、符合借款拨付条件的有关应付费用已经结清。
第七条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以下(名称)归还。
1、等额本金还款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一次性还款法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申请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借款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定日结息/实际放款日)。还本付息日为实际放款日的,每期还款日为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第一次确定的每月还本付息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共还款个月。此后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进行利率调整的,每月还本付息额,由贷款人重新计算结果确定。
第八条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保证按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内,并在此特别授权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可进行一次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如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需提前10个营业日内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应付利息计算。
(三)、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贷款人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五)、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有义务对借款所购房屋进行投保,并以贷款人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
(六)、借款人因购房事宜与售房人发生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也不影响担保方担保责任的承担。
(七)、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转让,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八)、各方当事人住所发生变化,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条意外赔偿
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还款期内房屋发生一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款或其他赔款,应优先偿还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转让
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还款期内,借款人转让房屋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人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
抵押条款
第十二条抵押人保证及声明
(一)、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五)、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六)、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七)、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抵押人担保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四条抵押物
(一)、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贷款人依本合同第十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三)、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双方确认封存后交与贷款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变更登记事项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抵押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在保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三)、抵押人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须将抵押登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贷款人保管。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产保险变更手续;抵押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抵押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本合同履行期。
(二)、抵押人必须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十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贷款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本合同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九条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一)、抵押物出租的,抵押人和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与贷款人共同签订或由承
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本合同生效后,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第三人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
(二)、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该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自抵押物价值发生减少之日的当日,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
(七)、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
(八)、有下列情形之—,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贷款人:
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转移已抵押的财产;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化。
(九)、借款人清偿了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第二十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贷条款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3、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九条一至八款约定的。
(三)、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抵押人。
(五)、实现抵押权后,如果是第三方抵押的,抵押人应尽力配合贷款人行使其对借款人的追偿权。
(六)、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
质押条款
第二十一条出质人陈述与声明
(一)、出质人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二)、出质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四)、出质人已对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瑕疵做出充分、合理的书面说明。
(五)、本合同签署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抵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第二十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贷款人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二十三条质物
(一)、质物情况详见《质物清单》。
(二)、《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实现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二十四条质物的移交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出质人交付贷款人,并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约定;贷款人依《质物清单》进行验收,并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后交由贷款人保管。
(三)、债务履行期届满,本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将质物及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质权的实现
(一)、本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时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与出质
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将质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依本合同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六条保管和提存
(一)、如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质物灭失,毁损的,出质人可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二)、如出质人所提供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且出质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贷款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提前实现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出质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出质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债务到期日。
(二)、出质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
第二十八条出质人权利义务
(一)、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2、出质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
3、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馈赠、转让或再行质押。
(三)、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拍卖及诉讼的费用。
(四)、质物毁损、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
(五)、质物非因贷款人原因给贷款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贷款人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采
取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
(七)、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的,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
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八)、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绐第三人的,出质人仍在原质押担保
范围内向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九)、本合同借款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处分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
1、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3、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一至八款规定的。
(二)、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采取一切措施,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三)、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四)、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转让主债权时,应及时通知出质人。
(六)、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得,在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出质人。
保证条款
第三十条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一)、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有权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二)、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署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三)、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在此特别授权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划收相应款项。
第三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保证人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三十二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按借贷条款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向贷款人清偿全部担保债权。
第三十三条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借贷条款中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本合同双方就借贷条款中贷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
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三十四条保证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对贷款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之日起5日内将回执送达贷款人。
(三)、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经济纠纷;
2、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四)、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七)、借款人偿清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自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相关资料。
(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1、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2、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借贷条款中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3、保证人违反第三十四条一至三款规定的;
4、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债务。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通知保证人。
其他条款
第三十六条费用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公证、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抵(质)押登记、过户、保管、诉讼及拍卖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全部损失。
(二)、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违约金,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调,罚息利率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按相关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4、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5、借款人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6、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7、借款人一个月未按规定归还贷款本息。
8、借款人拒不签收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不签收贷款人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的;
9、借款人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抵押或质押)可能导致贷款人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六)、保证人不及时向贷款人履行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所约定的通知义务,应向贷款人承担担保金额3%的违约金。
(七)、如因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应在原借款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如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后生效。
(二)、借款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或合法继承人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三)、本合同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加按手印,贷款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贷款人在本合同中加盖"贷款专章"与"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至本合同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借款人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第三十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四十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附则
(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审批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副本份。
第四十二条提示
(一)、贷款人提请借款人、担保人对本合同各项约定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二)、本合同项下利率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以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公告为准,贷款人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及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将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抵押物清单
质物清单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贷款人:(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手印)共同借款人:(签字、手印)
抵押人:(签字、手印)抵押物共有人:(签字、手印)
出质人:(签字、手印)质物共有人:(签字、手印)
保证人:(签字、手印)共同债务人:(签字、手印)
保证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购房借款合同篇4
抵押人:_____
抵押权人:_____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m2。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房借款合同篇5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写明售房单位全称)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翻建住房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抵押物名称) 交乙方作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详细清单附后)。抵押物的现值为 万元,担保 万元贷款的偿还。
五、借款期限 年,即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 ‰。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归还本息,甲方必须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归还贷款,本息 元。
七、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存贷款利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依此重新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八、贷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乙方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权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息。
九、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处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和处理抵押物引发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并限甲方按期搬出用于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单位负责在三个月内无条件偿还。
1.甲方在贷款期内六个月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全部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或宣布失踪或移居国外,其法定继承人拒不继续履行甲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或无力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的。
十、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且抵押处理不能履行时,还款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负责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还款保证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后,应于三个月内无条件地代为归还借款本息。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乙方有权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权益让渡给乙方,并不得对抵押物作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处理。
十二、甲方需对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单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毁损,甲方应负责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乙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若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归还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负责归还。
十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用款,乙方应按影响金额和天数,每天付给甲方相当于影响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双方均有权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 份,由甲乙双方及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三方盖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名、公证处公证后生效,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十六、补充条款:
甲方签名(章):
乙方签名(章):
购房借款合同篇6
贷款人:(以下简称为“甲方”)
(抵押权人)住所:
借款人:姓名(名称)(以下简称为“乙方”)
(抵押人)身份证地址:
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居住地址: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本合同,乙方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的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为进一步明确当票以外的事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抵押房地产
座落(四至范围):
建筑面积:
房屋、土地用途:
房屋结构(类型):
抵押房地产价值:人民币万元整
权证编号:
地号:
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据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
第四条:借款金额(当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金额)万元整(协议)。
月利率:%,月综合费率:%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具体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如需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至市或区(县)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
第六条:保险
抵押期间,乙方应为抵押房地产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追索。
第七条: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抵押房地产的租赁
抵押期间,乙方确须出租抵押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该房地产,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内容须与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十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
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第十一条:房地产抵押物关系的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共同(也可由乙方委托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乙方违反第十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动拆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乙方行使抗辩权、抗诉权,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房地产抵押权提前实现。
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届满后5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作为乙方不可撤消授权甲方将抵押房地产提交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文件依据,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由于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拍卖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费用
与抵押房地产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公证处公证,按第五条约定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若抵押房地产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书。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登记部门、公证处各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特别约定
乙方违反第四、七、八、九、十条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赔偿。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续当凭证》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改修的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通知条款
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居住地址。
若上述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挂号、快递或电传方式发出的3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若上述地址在境内的,自通知以上述方式发出的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按上述方式通知对方,并在收到对方确认函后,地址变更方才生效。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或当票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遇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典当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若今后新颁布或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与本合同的基本条款不一致的,双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修改。
第二十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贷款人: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抵押共有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购房借款合同篇7
甲方(借款人):
乙方(贷款人):
本合同指定送达方式为邮箱送达,合同一方将相关文件投递并到达到对方指定邮箱中即视为已送达。
【律师提示】:方便合同双方顺利履行向对方送达相关文书的义务,避免因无法送达带来的法律风险。
甲方因 需要 ,向乙方申请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乙方经审核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贷款金额及支付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律师提示】:借款金额为合同重要条款,要准确填写,利息不能在本金中预先扣除。
第二条、借款支付的先决条件:甲方办妥贷款担保手续。
第三条、甲方在此委托乙方,在办妥全部贷款手续之日起的 入商品销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 。
二、贷款用途
第四条、消费人或使用受益人
第五条、借款用于
【律师提示】: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监督检查借款的使用情况。
三、贷款期限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 年,自 年 月 年日止。遇合同借款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日期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载明的日期为准。
【律师提示】:将借款期限明确而详细的做出规定,并且约定以此借款凭证记载日期为准,可避免因借款交付日期的变动带来的利息计算等方面的不准确性,引发双方的争议。
四、贷款利率
第七条、本合同贷款月利率现为 。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的利率。但借期不超过一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
五、贷款偿还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还款方式,分 ( )种还款方式:
1、 甲方授权乙方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定的账户扣收
2、 或由甲方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日前到银行贷款发放行还款,直至所有贷款本息、费用清偿为止。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等情况而造成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律师提示】:避免因甲方个人账户出现冻结等情况造成损失。
第九条、甲方不能在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前还清本息的,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 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展期,经乙方同意,可以展期还款。
第十条、现每月还款本息额人民币(大写) 万 仟 元分。本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本息额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贷款剩余本金、贷款剩余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的每月还款本息额。如果本合同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不实行按月等额归还本息的方式。
六、提前还款
第十一条、甲方可以提前还款:
(一)甲方提前归还未到期贷款本金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该月 日至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律师提示】:借款人有提前还款的权利,贷款人有协助办理提前还款的义务。
(二)甲方经乙方同意可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积欠本金,利随本清。乙方不计收提前期的利息,也不退还或减免按原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
【律师提示】:明确规定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避免因提前还款利息计算约定不明造成的纠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甲方应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责任条款。
(二)甲方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疾病、事故、死亡等等影响借款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之情况。
(三)甲方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
(四)甲方与售房单位发生退回全部商品之情况。
【律师提示】:减少因甲方出现主客观原因造成还款能力下降而出现的法律问题。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
(一)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二)乙方与第三方已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或已签订新的贷款合同;
【律师提示】:增强合同稳定性,避免因合同变更带来的风险
八、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对其欠款加收每日万分之 的逾期罚息。
第十六条、甲方连续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向甲方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质)物。
【律师提示】:此条规定可降低或弥补因甲方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甲方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质)物出售、出租、出借、转让、交换、赠予、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质)物的,均属违约,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质)物,并有权向甲方追索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与售房单位因质量原因发生纠纷时,甲方不得以此为理由不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甲乙协议以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第2种方式还款的,乙方应及时受领还款本息,因乙延误受领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相应赔偿。
【律师提示】:此条中规定的因乙方延误受领而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增补在本条款中。
九、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此处双方可协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法院管辖,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们法院,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于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实践中,约定某一方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将意味着一旦发生诉讼,该方会节省诉讼成本,获得诉讼利益
十、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及其附属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的协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经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甲方签名并加盖私章后与贷款担保合同一并生效,至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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