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1994年11月26日昆明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是:
(一)历史城区、历史村镇、历史地段、历史建筑;
(二)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
(三)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纪念设施;
(四)有关法律、法规中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园林、交通、工商、民族、宗教、旅游、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根据本条例指导、协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保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年度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