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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物业管理收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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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会第31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管理,物业的使用,物业的维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就是小编收集的资料,仅供参考!

最新版广西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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