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排、供水、节水等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增长机制,按照建设与管养并重、保护优先、安全运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给予补助,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管养经费由经营方承担,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大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型、小(一)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二)型水库及小塘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
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管理参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规模和管理需要进行设置、配备。
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水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