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热点解读
关于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大家是不是已经有所了解了呢?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准备的关于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热点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热点解读
一、2016年9月29日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有些单位、企业都在等正式发文,是否还需另行发文?
答:《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2016年9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性政策法规,经人大审议通过即实施,法律效力比一般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还大。如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须以红头文件另行发文才可以实施。条例全文可到广东人大网或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浏览或下载。
二、关于再生育问题。此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放宽了再生育条件。具体哪些人,哪种情况,原来不能再生育,按照《新条例》,可以再生?
答:2016年9月29日版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