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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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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2017年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本市城乡卫生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街道、乡镇、村庄、企业事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科学卫生知识普及以及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促进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社会卫生整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研究和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标准;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的爱国卫生活动;

(六)组织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决定有关爱国卫生方面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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