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最新安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