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防止生猪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安徽省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仅供阅读!
2017年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防止生猪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肉、头、蹄、脏器、油脂、骨、血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农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鼓励采用机械化设备和先进的工艺流程屠宰生猪。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生猪屠宰、经营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屠宰厂、点设置
第八条 生猪屠宰厂(含肉联厂,下同)、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置。
屠宰厂、点的设置,城市应当相对集中,农村可以适当分散。
第九条 县及县以上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通便利,便于运销。
(二)周围环境无污染源,距离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教学科研单位、畜禽饲养场500米以上,设于水源保护区和城镇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下游。
(三)符合卫生条件:
1、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屠宰间、内脏处理间、挂肉间、病害肉处理章;
2、屠宰间、内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