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新修订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农药管理条例。下文是农药管理条例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国务院新通过《农药管理条例》的26处重大修订
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这是中国农业的一大盛事,农药行业的一件大事,十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就要颁布实施。可以预期,随着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农药行业将迎来又一个春天,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将得到保障,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将得到执行,《农药生产许可》 《农药登记许可》《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将实施。农药将与人药一样,生产、登记、经营、使用全程化实行一体化由农业部门管理,做到农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据了解,即将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进行了重大修订。按照上报国务院的版本,修订重点有如下内容(实施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版本为准):
1.改革农药管理体制: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总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3.扩大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除农药生产企业、国外出口企业外,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4.允许转让登记资料(登记证禁止转让):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
5.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