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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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
借条
《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抵触原则。维护法制统一,不与上位法抵触;
(二)不重复原则。解决实际问题,不与上位法重复;
(三)有特色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体现地方特色;
(四)可操作原则。规定的制度、措施有效管用,可执行、可操作;
(五)专项立法原则。以针对特定事项或者专门问题的专项立法为主,减少综合性立法;
(六)制定与修改并重原则。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当或者过时法规。
第四条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涉及人民代表大会法定职权、议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自己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出规定的;
(三)除立法法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