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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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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1月2日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山东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重点加强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动实现机构编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

(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经费来源的确定或者调整;

(三)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类型、机构规格、职责任务以及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公益为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

(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当先取得相应资质;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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