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下文是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欢迎阅读!
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保证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关注民生,为民立法,体现地方特色,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就下列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细化事项;
(二)属于本市范围内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省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结合本市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或者涉及本市特别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