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信之家 > 条据 > 借条 >

中山市预算审查监督暂行条例

时间: 小龙 借条

2014年10月31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山市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下文是中山市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中山市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预算,是指市本级政府所有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全口径预算,包括市级的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市人大会监督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预算草案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方案编制、决算草案编制、预算决算公开、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本年度收支预测等情况编制市级预算草案。

第七条 公共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和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进行编制。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各项基金收入来源,清晰反映基金支出总量、结构与方向。基金预算支出根据基金预算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编报格式和编制要求,根据企业利润预测数、产权转让收入和其他相关收入等预测情况进行编制

12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