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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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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的最新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管理,欢迎阅读!

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依法高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管理,是指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定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界定案件管理范围,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的一种管理权限划分。

第三条 全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

第四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查处工作,依职权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局进行行政处罚的;

(二)必须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局)食品药品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查处辖区内以下情形的食品药品案件,但应由省局直接办理的案件除外。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局进行行政处罚的;

(二)上级机关指定查办的;

(三)市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四)市局直接承办的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查、核查、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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