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下文是安徽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安徽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内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划定。
第三条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中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条规定最低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土地等级的划分,大城市不得少于六级,中等城市不得少于四级,小城市不得少于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得少于两级。
第八条各地划分土地等级和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后,平均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应达到:
(一)大城市六角至八角;
(二)中等城市五角至七角;
(三)小城市三角至五角;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角;
(五)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县一角五分至三角五分。
第九条除《条例》规定免税的土地外,下列土地亦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
(二)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
(三)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
(四)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五)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
第十条除《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免税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的,按国家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分别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或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
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
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猜您感兴趣: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