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交通安全意味着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下文是山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分为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
第二章政府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建设,及时救援、处置、善后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定期分析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及时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隐患整改事项及时作出决定;
(五)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