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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户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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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户籍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为目标,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足省情省力,服从服务于新型城镇化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一圈一带”和蓝黄“两区”等区域发展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强迫方法使农民“被落户”;坚持科学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预期;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坚持整体推进,加快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一)县域突破。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含济南、青岛所辖县、市)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市域放开。设区市(不含济南、青岛)范围内的本市户籍人口,在市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以外人员,在本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面积、金额限制。

(三)合理确定济南、青岛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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