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
省级文明单位,是一个先进的集体,一个优秀的单位,由国家每年评选及发布的单位。下文是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明单位是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二条 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推动省直机关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目的是进一步促进省直机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着力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贯彻落实,切实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省直机关在全省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第三条 文明创建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按照“服务中心、建设队伍”的要求,全面推进省直机关党的建设,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水平,努力实现走在前列、做出表率,为全面提升省直机关各项工作提供思想、作风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
第四条 文明单位干部职工要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勤政廉政。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建主体责任落实,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完善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