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是人类最重要的环境资本之一,也是自然界富有生物多样性和较高生产力的生态系统。下文是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生态补偿办法。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 鼓励社会通过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对湿地保护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