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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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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下文是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道、港口、渡口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水路运输经营、船舶与船员管理、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路交通事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安全畅通、生态环保、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路交通工作协调机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水路交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建设、养护和维护资金,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港航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护和经营。

鼓励、支持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等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加强水路交通市场监管,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和市场诚信体系,实行政务公开,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航 道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当对航道规划建设用地、用海予以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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