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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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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是怎样一个具体实施?下文是山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欢迎阅读!

山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并将老龄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设区的市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做好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工作。

第二章 家庭赡养

第八条 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分开赡养。

第十条 赡养人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所需费用老年人无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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