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流动人口条例
流动人口是在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的一个概念,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但目前尚无明确、准确和统一的定义。下文是陕西省流动人口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流动人口条例最新版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 ,在其他 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 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 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 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逐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 居 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 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等,应当协 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 一输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持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五